- 湖南省人防协会章程
协会章程
- 分类:协会介绍
- 发布时间:2021-08-02 11:44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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概要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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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湖南省人防协会(英文名:Civil Air Defense Association of Hunan Province)。
第二条 本会是在本省从事人民防空建设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、政策,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防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举措,探讨未来高科技局部战争条件下人民防空设施建设、使用和管理方面的新课题、新技术,反映公众对人防公益事业的诉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团结广大会员,为我省人民防空事业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、湖南省民政厅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六条 办公场所:长沙市枫林二路188号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主要业务范围:
(一)开展调查研究。积极配合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、《湖南省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〉办法》和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,总结推广先进经验,反映存在困难和问题,提出对策建议,供人防部门决策参考。
(二)开展学术研究。接受委托,组织各种学术活动,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,推动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新路子,编辑出版行业刊物和资料,提供国内外民防发展的工作动态、信息。
(三)接受委托,配合组织专家、科技人员参与人防工程和通信警报建设的勘察、可行性论证、审图、施工监理、工程评优,以及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等。
(四)接受委托,积极配合开展人防建设相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的宣传和业务技术培训,提高人员业务素质,普及人防知识教育,编辑出版基本知识读本和刊物。
(五)建立和加强与兄弟省(区、市)以及国外同行社团组织的联系,开展学术交流和交往,促进人防(民防)事业的发展。
(六)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,维护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的合法权益,主动向人防上级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。
(七)承办委托的其他任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(二)拥护本会章程;
(三)从事人防业务及相关工作,在工作中有一定的影响。
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办理入会手续,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:
(一)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 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权;
(三) 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,优先获得协会出版的刊物、资料;
(四)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、建议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:
(一)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遵守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,维护本行业诚信;
(三)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(四)向本会反映情况,及时、准确提供有关资料、信息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,并交回会员证件。
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会员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三) 审议理事会、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决定终止事宜;
(五) 决定或修改会费标准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
(一)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;
(四)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;
(五) 决定吸收会员或者除名会员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决定副秘书长和协会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。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生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生效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,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;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;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连任最长为两届,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,但须经会员大会2/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实行会长轮值制。轮值时间为一年。法定代表人由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协会日常工作开展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决定;
(四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部门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,交纳数量及时间由会员大会确定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维护协会正常运作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第三方离任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,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,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。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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